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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2009年03月02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土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的一个基本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也一直是中国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又是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
    建国后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现实中则出现了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的结果,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改革开放后,中国进行新的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可算是中国的一件大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极大地电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此后,中国对土地流转方面不断加快改革。建立市场经济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伸到了农村,影响着农村土地流转。同时,随着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的自由流通成为迫切需要。
    1988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不断放宽。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1985年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1986年的《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分别提出“股份合作制”、“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种植专业户”的流转方法。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全面阐述了党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2002年通过,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18号文件的精神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中设专节(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8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化了党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
    《决定》中,较《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叙述,《决定》还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要有对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并提出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另外,《决定》确立了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明确“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但《决定》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买卖和设置抵押,对于城市已经占用的农用土地处理等情形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基于当今中国农村的现实,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部分。但农村土地流转的改革的完善与否,又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的答案的不确定性,如是否会扩大农村贫富差距的问题、农村环境问题的负担和二元户籍制度存废问题等。所以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也是及其重要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及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这两个基本点。如果不坚持土地“两权分离”,则会形成新的地主,改革则回到了封建时代的土地兼并。改革的结果,农民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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