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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

2010年05月16日 来源:番禺日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番发〔200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区内依法通过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鱼塘、旱地等(村属土地除外)承包经营权,其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利用耕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三条区农业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督。各镇农办(经管办)、街经济科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户自愿委托村经济合作社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农户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面积和期限等,并有户主的签名或盖章。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土地的权利。流转收益归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目的,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具备规模经营能力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能手等。

  第六条土地流入方将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土地承包农户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地上附物的情况;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向镇(街)司法部门申请见证,并将合同报镇(街)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把土地流转的农户实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每个经营大户连片经营面积100亩以上,2009年前签订的流转合同,履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达3年以上(含3年),2009年1月1日后新签订流转合同履行时间达3年以上(含3年)的,区、镇(街)财政按8︰2比例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每年每亩100元的补贴。

  (二)流转合同的确认。农户与土地流入方直接签订的流转合同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与土地流入方签订的流转合同,要经镇、街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与土地流入方签订的流转合同,要同时持有农户的土地流转委托书。连片经营土地跨村或跨队的,由镇(街)主管部门出具确认连片的证明;连片经营土地跨镇(街)的,由所在镇或街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由区农业局审定。

  (三)申请补贴程序。农户与土地流入方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村经济合作社与土地流入方签订的流转合同,都必须提交合同复印件申请。村负责对流转合同作初步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范围的村民名单、流转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汇总和出具相关证明。土地流转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10日。镇(街)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村上报的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确认,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年度土地流转合同核实确认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局。

  (四)兑现方式。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在下一年初下拨到镇(街)财政部门。各镇(街)要按照分担比例及时配套补贴资金一并下拨给村,由村直接支付给享受补贴的农户。补贴资金不能与其它分配款混合发放,要单项签收,签收单复印件报镇(街)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镇(街)、村、农户等,对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上报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以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土地流转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款项外,3年内不再给予土地流转补贴。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镇(街)进行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补贴资金从2009年度开始,补贴期限暂定3年。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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