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尊重选择权。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三个自愿”,即是否集中自愿、修建位置自愿、修建方式自愿。
二是行使评议权。将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村民议事会,引导村民自主协商解决住房分配等热、难点问题,让村民议事员成为民意收集员、纠纷调解员、决议宣传员。
三是完善监督权。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议事会为决策主体、村委会为执行主体、村监委会为监督主体的“一核心、三分离”新型村级治理组织机制,让群众参与点位选择、户型设计、建设方式、产业发展、基础配套等,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理科学、规范、高效、廉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