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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经营体制 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

2009年02月16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韩俊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顺应亿万农民的意愿,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把中央提出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理论认识。

   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经营方式

  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适宜的经营方式。家庭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最普遍的经营方式,我国也有几千年家庭经营的历史。以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劳动者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不仅能够对农业生产全过程负责、对农业最终产品负责,而且可以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这正适合了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

  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我国是世界上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之一。对在这样小规模经营基础上能否实现农业现代化,不少人心存疑虑。从各国实践看,小规模土地经营者照样可以广泛使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并利用社会分工将自己的生产纳入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的轨道。像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技术等的使用,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关系并不大;而对于农业机械的使用,虽然小规模农户会受到一定限制,但通过购买适宜的农业机械或购买社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同样能够达到较高的机械化水平和使用效率。因此,小规模家庭经营并不等于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它与农业现代化并不矛盾。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走北美等发达国家以大规模农场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即使今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能够吸纳大部分农村人口,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也不会有根本改变,对此应有清醒认识。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经营方式。从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的实际出发,改造传统农业的现实途径是广泛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大力发展农业集约化经营。为了防止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就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土地大规模兼并的现象,应当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产前、产后领域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投资开发非耕地资源,而不应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

  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及在代际转移财富的主要途径。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过短的土地承包期限必然导致农民缺乏长期稳定的预期。根据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调整,也会使绝大多数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民对稳定土地产权关系的愿望非常强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的重大举措,足以让几代农民放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坚决禁止和纠正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为了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应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承包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体系。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强化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关键是明确界定农民权利的性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物权法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用益物权,而不是简单的合同权利。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稳定性,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有利于使农民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因此,物权法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高的保护。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设计,目前还没有与物权法衔接一致。应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户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今年中央1号文件重申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要素配置过程,是一种市场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越稳定,产权关系越清晰,交易成本就越低,就越有利于流转。中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使土地流转更加健康。土地流转的进程取决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下,必须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期性,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不能把土地流转多少、流转快慢当作衡量农村工作成绩的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让土地流转公开公平地进行。 {Npage}

   健全农业统一经营和服务体系

  我国两亿多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导致农民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农产品(16.98,1.05,6.59%)生产与市场需求难以有效衔接,农业服务成本难以降低。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健全统一经营和服务体系,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这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1986年中央1号文件正式提出“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提法,在中央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中曾把它界定为“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自使用“双层经营”这种提法后,有关争议就没有停止过。一种意见认为,强化统一经营,就是要建立和健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的甚至认为,强化集体这一层次,就是要将农民承包地收回,由集体统一经营。另一种较普遍的意见是,完善统一经营层次,不是离开家庭承包制另搞一套,而是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

  这些争论涉及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如何进一步创新?从实践来看,在少数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实力,能够为农户提供统一服务;但多数村级组织集体收入微薄,一般只具备对村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真正能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极其有限。在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转变的大背景下,农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活动早已突破原来社区集体的界限。相比集体组织而言,农民合作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联结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在提供服务、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基层的创新,明确把这些新的服务主体都纳入统一经营和服务的范畴,提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意义的论断,赋予了双层经营体制更加丰富、更符合实际的内涵,解决了长期以来我们对统一经营认识的困惑。实践证明,在坚持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就可以开辟家庭经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的广阔前景,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之路。

  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近年来,农村集体组织的职能正在发生变化,村集体组织更像城市居民委员会,承担越来越多的农村行政性事务。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应当专门研究制定针对村庄一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增强村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逐步使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委会具有基本对等的权利。

  大力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服务性企业。应加快建立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方面,应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尽快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在经营性服务体系方面,应支持供销社等传统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由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组成的新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以“龙头企业+农户”为基本组织形式。龙头企业不是单纯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它要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这样才能使农民的生产符合市场的要求。如果只是简单地买断农民的产品,龙头企业与农民就会成为“两张皮”。应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真正做到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农民结成共损共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分散的农民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形式,作为有效沟通和协调政府与农民关系的中介,其地位和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当今各国,合作社在为农业、农民服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万多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但与许多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相比,差距还很大。以新型合作组织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方向。应把依法规范、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战略举措,增强农民互助合作意识,切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在扶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扶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应把农民自愿、农民受益作为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创新组织形式,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应大力发展农村新型信贷合作组织,逐步形成包括技术、信息、信贷、销售、加工等多种服务职能,覆盖大多数农民的合作组织体系。应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应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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