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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工程 不给就砍人(图)

2010年04月24日 来源:

暴力抢工程 不给就砍人(图)

  2008年吉林市打黑头号大案近日一审宣判,“黑老大”王玉龙一审被判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王玉龙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史周)2008年吉林市打黑头号大案,王玉龙涉黑团伙案近日一审宣判。“黑老大”王玉龙被控五宗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村民实名举报涉黑团伙落网

  46岁的王玉龙,绰号“龙哥”,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检方指控,以王玉龙和弟弟王玉国为首、以大绥河镇为中心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纠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于占山、梁亮、李冠军、张海涛、张佳伟、刘彬、刘志、孙宏伟等10余人,采用暴力、滋扰、威胁、恐吓、收买、巧取豪夺等手段,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垄断了大绥河镇村村通公路和商业开发等建设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2007年4月24日,王玉龙为取得大绥河村14社的耕地承包权,在村支书贾颜军召开研究该土地的归属会议时,带领于占山、张海涛、刘彬等人携带凶器闯入会议室,迫使会议中断,并将贾颜军打伤。

  事发后,该村村民向省公安厅实名举报王玉龙等人涉黑犯罪行为。随后,吉林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将王玉龙涉黑团伙案列为2008年吉林市打黑头号大案。

  到2008年4月,王玉龙涉黑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法院一审团伙成员均被判刑

  由于案情复杂,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在两次延期审理后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玉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王玉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7万元。

  王玉龙涉黑团伙其他成员也均被判刑。{Npage}

  恶行录

  强霸一方村民背井离乡

  王玉龙、王玉国等人以承包小绥河水库、经营饭店开始,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通过非法转让小绥河村4社的40.2亩耕地,攫取80余万元,此后犯罪进一步升级,很多村民被逼背井离乡。

  法院审理查明,王玉龙、王玉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2起,其中王玉龙直接参与11起,王玉国直接参与12起。

  2000年夏天,王玉国因其家大院的铁门丢失,怀疑是本村村民张继卓、马宝玲等人所为。非法扣留了张继卓家的吉普车和马宝玲家的农用车。

  随后,王玉龙、王玉国等人把张继卓、马宝玲、曹建辉叫到大绥河镇天龙饭店,对曹建辉进行殴打、恐吓。马宝玲吓得借款1000元,交给了王玉龙。曹建辉当夜逃离大绥河镇,在外打工,一直不敢回去。

  几天后,王玉龙、王玉国又殴打、威胁曹建辉的父亲曹庚起,称“不拿钱就让曹庚起在大绥河消失”。曹庚起不敢报案,举家搬迁至外地租房居住,不敢再回大绥河镇。

  敲诈勒索暴力强抢工程

  2000年9月,大绥河镇粮库建造烘干塔时,将基础土建工程承包给了刘玉刚。当刘玉刚的施工队进入粮库欲组织施工时。王玉龙安排其手下持菜刀、镐把等凶器到施工现场,威胁、恐吓工人,阻止继续施工。刘玉刚惧怕王玉龙,撤走了工程队。随后,王玉龙接手了烘干塔土建工程。

  2004年秋的一天上午,长春水务集团源水有限责任公司大绥河加压泵站职工陈某,驾驶小货车沿吉长南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果树场利群食杂店门前时,因王玉龙团伙成员张佳伟的女朋友李坤锦突然横穿公路,导致陈某急刹车。

  李坤锦与陈某发生口角。张佳伟得知后,便冲出食杂店跑到陈某驾驶的车辆前,欲将陈某拽下车殴打。陈某因恐惧被打便挂挡驾车离开,张佳伟追车时摔倒在地。

  陈某驾车返回单位后,张佳伟携带菜刀伙同李志等人随后赶到,在泵站站长宋某办公室,以裤子损坏和移动电话在追车时摔坏为由索要一万元“赔偿金”。陈某被迫交给张佳伟7000元了事。

  2004年,大绥河镇范家村修建“村村通”水泥路。在范家村已与大绥河镇居民郭忠华签订意向书的情况下,王玉龙找到村委会,要求修建该路,并且安排其手下于占山跟随村干部逐户“征求”是否同意其修路的意见,迫于王玉龙的淫威,该村“村村通”路最终由其承包修建。

  2002年6月,大绥河镇小绥河村修“村村通”水泥路面,王玉国承包了此工程。小绥河村委会与胜利砖厂协商,由砖厂出资5万元修路。同年6月的一天中午,砖厂厂长伊玉亮和船营区交通局领导到大绥河镇某饭店吃饭时,遇见王玉国等人。王玉国要求伊玉亮多出修路资金,双方发生争执。王玉国拿起酒杯砸到伊玉亮的头部,随后,又拿起一个酒杯向伊玉亮打去,被在场人员劝阻方罢休。

  因伊玉亮没有出修路款,王玉国在修路时,留下砖厂门前的0.5公里路未修,由伊玉亮个人出资修了该路段。

  非法敛财强挖国家矿产

  1998年10月1日和1999年8月9日,王玉龙先后与小绥河村4社签订合同书,承包了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退还的耕地40.2亩,承包费用为3万元,承包期限至2023年。

  2004年5月至8月,王玉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绥河镇通气沟村与太平岭村交界处的小绥河水库东山,使用挖掘机开采矿产资源山皮石。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责令停止后继续开采。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121万余元。

  2004年9月14日,王玉龙团伙成员梁亮因阻止宏胜大药房业主陈光宏在其后门门口铺设水泥板,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王玉龙得知后,纠集王玉国、段志刚、高峰和陈志超等人持砍刀、斧子等凶器,乘车赶往宏胜大药房,殴打陈光宏及其妻沈会兰,陈的亲属李胜和也被打伤。

  事后,陈光宏害怕对方进一步报复,被迫同意与王玉龙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自行治疗,互不追究责任。陈光宏自此举家搬迁到龙潭区居住

  2000年8月,“引松入长”二期工程开始施工,王玉龙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将该耕地的使用权,以转包的形式转让给“引松入长”二期工程的水泥管施工单位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作为管道施工建设场地使用,转让期限至2023年9月,转让费用为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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