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指使开发商强拆民房,一名屋主因不堪其辱,买来农药意图自杀,结果变成植物人。4月19日,曹颍章被颍上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因同时犯有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南方都市报》4月21日)
我们终于看到有“强拆官员”被判刑了!这是本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官员因为贪污受贿而被判刑,人们早已见怪不怪。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级别更高、贪腐数额更大、被判刑更重的官员屡见不鲜。一个副区长,区区10万元的受贿额,已经无法吸引公众的关注了。而官员因强拆被判刑,在全国范围内却少之又少,与近年日益增多的暴力拆迁和非法拆迁,在一些地方酿成恶性案件,导致民怨迭起这一现象形成鲜明对比。对非法强制拆迁的官员实施刑事处罚,有效遏止非法拆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不仅是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的焦点,更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
近年来,各地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地方政府加速城市改造和“经营城市”的心情非常迫切,低价征收拆迁、高价出让开发的热情高涨,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明显冲突,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尖锐矛盾。特别是个别地方企图绕过法定途径,擅自动用行政强权,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遇到了拆迁户的激烈抵抗,发生了不少被拆迁人自焚之类的恶性事件。然而,拆迁户的“暴力抗法”往往会受到迅速处罚,而官员实施的非法强拆,即使引发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也往往因为有权力这个护身符而不了了之,即使受到处理也会大事化小,轻描淡写了事。近期就有媒体报道,江苏东海、盐城,北京海淀,山东胶州,福建泉州,黑龙江东宁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湖北武汉的拆迁户被铲土机活埋,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即使是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科级干部,日前亦官复原职;这些强拆事件中,官员受刑事处罚的更是没有。
安徽阜阳市开了先河,它让一位副区长因为非法强制拆迁而获罪,让人们看到了法律遏止非法强拆的希望。不过,笔者也有疑问,曹颍章的滥用职权并不限于非法强拆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还强拆了规划红线以外的房屋,更为严重的是曹还因为强拆收受贿赂,假如曹颍章没搞红线外强拆并涉嫌受贿,他的非法强拆还会受到刑事追究吗?笔者的疑问显然并非多余和无理取闹,因为我们看到其他地方发生的类似事件,同样是非法拆迁,同样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只对相关官员免职了事,并未看到追究刑责,甚至连其他行政处分都没有。这难道仅仅因为地域差别吗?
终于看到非法强拆官员被判刑了,这应该是值得高兴的事,但同时人们也存在担忧和疑问:非法强拆官员负刑责,何时不再具有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