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案,确认原、被告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
2006年,原告因需土地建设苗圃,遂联系邻村村干部,让其帮忙联系村民出让土地。2007年,有8位村民表示愿意将其使用的土地进行出让,并分别出具对应出让款的领款凭证。然而,8位村民在领取相应转让款后,均未交付所出让的土地,原告未能使用案涉土地,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八个土地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8位村民返还转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系属村集体用地性质,村民将集体土地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张某。一方面,双方的土地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原告并非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将案涉土地转让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转让合同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村民系基于案涉土地的转让合同而收取的土地转让款,确认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后,村民应将土地转让款返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