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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含义

2008年12月16日 来源:toby /\ 灯下黑

     10月13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土地流转”这一名词热了起来。土地流转的内涵是什么?土地流转与土地承包租赁有什么不同?土地流转实质是土地私有吗?…… 有必要就“土地流转”深入了解一下。
  
  首先找到了土地流转的形成过程,转述如下: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是我们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其基本的政策导向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指出了,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其中相关的条款为此后的土地流转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2005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又为近年来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办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胡锦涛在2008年9月30日视察小岗村时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08年10月13日公布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就告诉我们,不仅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仅“分”的方面要做得好,统的方面也要做得好。但是多年来,我们的“统”的方面做得不好,因此在实践中努力发展和完善农村统一经营服务项目,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其次看官方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关注了以下几点: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三十年承包期变为长久不变,可让子女继承)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集约化经营土地)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能“卖地”。以前只能对外租赁) {Npage}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对所有权有所限制。这点和以前一样。)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如果征地用途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必须以市场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最后了解一下“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不同。
  
  所有权:就是法律上确认的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它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原始产权,即出资者的所有权,包括出资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反映资产的最终归属关系。第二层是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是指资产经营者根据资产所有者的授予和委托,对经营管理的资产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它由原始产权派生,实质是资产的经营权。
  
  承包权是经营权、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经营权是所有者拥有的一种权利。它既可以与所有者一道归属所有者,也可从所有者手中分离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是分离的。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分化状态。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从以上可以明白土地流转背后有两层含义:1.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了承包期,要长久不变。2.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大的权利,农民不仅可出租土地,而且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以“卖地”了。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将在法理上进一步强化和扩大!土地政策之于中国,从来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农村土地政策将发生影响深远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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