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须知
1、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股份合作、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委托代耕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5、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流转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并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办理托管手续,同时报镇土地流转中心进行登记。承包农户不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托管手续,而造成土地连续两年抛荒的,原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6、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鉴证。
7、土地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