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责任落实,某地近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群众尊法守法。
案例一:违法占地建设房屋
【基本案情】
某公寓服务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天元区金龙社区土地建设公寓,占地面积38亩(耕地25亩)。2018年11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罗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某违法所得6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二:违法占地堆放物品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连平县陂头镇贵塘村永久基本农田35.2亩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1年9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三:耕地保护不力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济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在项目区内建设游乐设施等非农设施,占用耕地108.67亩,被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认定为“大棚房”问题。西城区管委会和阴阳赵镇履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力,打击“大棚房”问题反弹力度不够。
【处理结果】
2021年1月,阴阳赵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等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相关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案例四:违规占用耕地造景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多巴新城建设管委会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申报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并于同月获得原湟中县发改局立项批复。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多巴镇扎麻隆村土地550.97亩(含耕地470.06亩),建设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多巴新城建设管委会原副主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副主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原湟中县发改局局长、副局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