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盘活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率的重要举措,关乎民生福祉,影响乡村振兴,在农村因土地流转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协议签订模糊缺失、国家政策更新等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近日,我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维护了农村经济良好稳定发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01
案情简介
1998年1月承包方侯某与发包方景泰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景泰县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7.3亩土地,承包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30年。
2016年3月8日,原告侯某(甲方)与被告段某(乙方)签订了景泰县农村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原告侯某将其承包经营的7.7亩耕地使用权流转给被告段某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经营期限12年(2016年3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时获得乙方付给的流转费或实物,乙方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用途,按时向甲方交纳土地流转费,除此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将流转期间的总流转费15000元一次性付给原告,原告将土地交付给被告。
2023年2月23日,景泰县上沙沃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段某签订西气东输四线(上沙沃段)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水浇地10米线内1.32亩、10米线外27.8亩,合计补偿38807.43元,但被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侯某享有,面积为0.819亩,补偿费用为8730.54元,该款项及以上全部赔偿款都于2023年3月7日拨付至段某账户。
原告侯某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应由其享有,为此诉诸法院请求段某予以返还。被告段某认为:案涉征地补偿费用不应返还,因为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国家政策或其他补贴原告不能享受。
#02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景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均无异议,且被告仍在流转经营履行期间。此案涉土地系原告与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取得,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承包地流转后,发生征收征用所获得的补偿,应由实际经营人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而承包地征用补偿则应当由承包人依法获得享有。故原告依法应享有案涉土地征用补偿款,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开庭后,主审法官耐心释法,帮助原被告厘清思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侯某土地征收补偿款8730.54元,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03
法官说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