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意见》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提问。
Q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层面,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近年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积极成效。7号文得到了地方和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地方和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强,切实解决了多年来矿政管理中的一些制度难题,堵塞了制度漏洞。各地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各层级部门管理权责更加清晰,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优化了矿业营商环境。
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此,需对7号文适时修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Q
《意见》修改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落实中央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二是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有效衔接;三是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国外环境变化,回应社会、企业诉求,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Q
《意见》对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资源,在允许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资源协议出让的基础上,对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Q
《意见》对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探矿权延续时扣减区块面积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进矿业权人加快推进勘查作业。7号文实施3年来,自然资源部从退减面积中重新筛选区块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部分区块实现了找矿突破,区块退出和竞争出让双向发力,起到了“鲶鱼效应”,激发了市场活力。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体投资找矿勘查积极性,满足矿业权人的实际要求,本次修改适当调整了扣减基数和扣减面积比例。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
Q
《意见》在油气探采合一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符合油气等流体矿产勘查开采一体化、探采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勘查实际。本次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
Q
《意见》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答:7号文执行以来,自然资源部完成并发布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6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系列文件10个,已全面完成7号文明确的储量管理改革任务目标。本次未做大的调整,拟持续推进,强调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Q
《意见》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证金、完善竞争出让的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矿业权交易不收取保证金,导致在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出现市场主体非理性竞价,甚至恶意竞价,竞得后又放弃或不履约交纳出让收益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亟须规范管理。在矿业权竞争出让交易中使用保证金或保函,还可以促使竞买人理性出价,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
Q
《意见》还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意见》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的基础上,将探矿权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进行了衔接,调整了有关内容。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