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做好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内容及价格、调剂要求、调剂程序和保障措施,旨在弥补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中的补偿机制短板,充分调动各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积极性。
《通知》确定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最低为耕地指标(水浇地或旱地)0.9万元/亩、耕地指标(水田)1.5万元/亩,并说明指标调入、调出双方可结合恢复耕地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等因素在不低于指导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最终调剂价格。
《通知》明确指标调出、调入的条件以及调剂时限。水库淹没区涉及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的,可在用地报批前申请指标调剂,其余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工作在监管系统下发年度进出平衡基础台账后两个月内完成。
《通知》设定耕地“进出平衡”调剂程序。其中,市域内统筹调剂程序分为调剂资格确认、组织调剂和指标划转三个环节,跨市域统筹调剂程序分为发布信息、开展调剂、指标划转三个环节。同时,对申请指标调出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通知》强调,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后,自治区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田长制考核核算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时,将统筹考虑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情况。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调剂所得收益,在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优先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