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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立户,为何不能参与分配村组土地补偿款?

2023年01月10日 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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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荔波县某村组村民吴某利将户口从其父亲吴某虎一户中分出单独立户,并单独承包该村组内相关土地。2021年,该组因贵南高铁项目征收该组内集体土地,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若干。后该组多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最终议定:分给5户特殊户每户10,000元、5名突出贡献者每人2,000元,余款的二分之一按组内现有人员均分,另二分之一按组内集体义务劳动户43户进行均分,同意分配方案的户数达80%以上即按本分配方案执行。

方案经公示后,该方案认定的组内集体义务劳动户43户中有40户代表签字同意该方案,吴某利父亲吴某虎一户以及其他两户未签字同意该方案。随后,该组按该方案分配所得补偿款,吴某利父亲吴某虎及其他两户也签领了相应补偿款,其中吴某利及其儿子、父母作为一户共计4人参与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该组评定集体义务劳动户主要事实依据是2002年该组修建生产道路、2006年修建组内排上洪沟和2010年修建组内硬化路三项工程时该组按组内43户分配各户工作任务,其中吴某利仍与其父母共同作为一户分摊各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并完成相应分配任务。

吴某利认为,其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于2010年2月24日单独立户,也参与村组的集体义务劳动,根据分配方案,有权享受剩余的集体义务劳动户应得的补偿款项,为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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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该村组作为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该村组多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最终形成分配方案,并经绝大多数户主代表签字同意,符合该组历史事实和当前实际,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吴某利虽然分户和参与该组相关建设项目工作,但该组在历次的集体建设项目中按户分派各户工作任务时,吴某利仍与其父母共为一户分摊工作任务,该组未认定吴某利为集体义务劳动户参与本次分配并无不当,因此,吴某利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吴某利要求村组分配补偿款的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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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村民组根据本村组实际制定分派集体工作任务和分配集体收益的方案属村民组自治范畴,体现本村组集体意志和利益,且在较长时间内施行,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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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标题:《单独立户,为何不能参与分配村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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