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允许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开发商在与村民合作时,不得签订合同占据土地或圈地后不投资开发,如因此延误农时,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银川市兴庆区某乡甲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发展黑枸杞产业,征得村民同意并集体签字。2020年初,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乙农业开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甲村将5000亩土地流转给乙公司从事黑枸杞种植经营,流转期限为30年,每亩土地每年流转费为700元,5000亩土地每年流转费合计350万元。流转价款分年度支付,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村支付2020年度土地流转费;如超过10日不支付,甲村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并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面积一年流转费30%的违约金,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故未向甲村支付土地流转费,甲村亦未向乙公司交付土地。甲村诉至法院,称乙公司违约导致有800亩土地撂荒农时耽误,要求解除合同,判决被告支付撂荒土地当年的流转费和违约金。
庭审期间,被告抗辩原告违反对外承包的法定程序,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未予采纳。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提出降为17.4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村村民支付违约金17.4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宣判后,被告上诉,银川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本案甲村村委会作出流转部分耕地的决定后,征得了全体村民的同意并集体签字,以出租的方式将涉案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被告的行为合法。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遗憾的是,因为乙公司违约,导致合作无疾而终。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流转费并进行开发,符合第二种情形,故村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撂荒土地的土地流转费,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土地,故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违约在先,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合情合理合法。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动提出将违约金降为17.43万元,得到法院的支持。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兴庆区人民法院紧盯“一站式”建设质效2.0+指标体系,突出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五个关键,全力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构建高质量诉讼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