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黑土地保护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黑土地保护法》,将保护黑土地上升为国家意志,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完善黑土地保护体制机制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重要指示的有力举措。《黑土地保护法》坚持“小快灵”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不断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思路。该法共三十八条,本期法治版对其中部分重点内容予以归纳。
明确适用范围,做好法律法规衔接
明确适用范围
《黑土地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做好法律衔接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地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加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坚持统筹规划
该法第四条规定,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该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加强宣传教育
该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立健全调查监测制度
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重点用于农产品生产,实行严格保护
该法第五条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加强科技支撑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开展协同科研攻关
该法第十一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
加强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保护修复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科学分区,采取因地制宜精细化措施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强化基层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保护责任
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考核监督,依法从重处罚
压实地方政府保护责任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法规定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禁破坏,禁止非法买卖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建设占用黑土地未实施耕作层剥离的处以罚款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相关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以及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