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土地复垦费3067056.79元,并在省级媒体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日前,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
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曹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基本农田30.189亩用于倾倒建筑垃圾。经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涉案区域已全部被建筑垃圾压占,造成30.189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耕种。
检察人员查看复垦进度,并与镇政府工作人员评估复垦效果。
案发后,裕华区检察院迅速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针对涉案土地现状、土地属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进度、复垦费用等问题多次前往案发现场,严审细查、全面调查取证。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相关组织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裕华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与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充分释理说法,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土地复垦费。
经审理,裕华区法院认定曹某某、张某某侵权事实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不仅修复了生态环境,保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也提高了违法成本,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未在期限内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