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为维护和规范我省土地市场秩序,遏制和打击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确保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稳步有序推进,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下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下列行为均属土地违法行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违法分给本组织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农村村民将其宅基地、承包地,或者将其以祖宗地等名义占用的集体土地,非法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非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再行出售、转让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及个人以建设新农村、文明生态村、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体育休闲产业等名义,将集体土地,用于住宅(含小产权房)等非农业建设的。
三、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获得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判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判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凡在非法占用或非法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建设,听候处理。拒不停工的依法从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举报热线:12336)。
特此通告。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