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法律责任。
二、现责令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单位(个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5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发展的林果业,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逾期不改正或不治理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行为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强制清理地面上种植的林果树木,恢复土地原状。
三、全区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占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对顶风作案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发展的林果业的“零容忍”,一经发现从严从快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镇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