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前,关于“土地自由流转”似乎成了主题词,有专家学者提前解读一中全会精神时,大多众口一辞地大谈那次会议将是强调土地自由流转,甚至启用“第三次土改”这样震动性很大的字眼。
然而,三中全会结束以后,正如网友所评论的那样:“土地自由流转”销声匿迹,而“第三次土改”的高调也纷纷收起。有人大叫失望,但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民兄弟,实在是拍手叫好。
是啊,若真是搞“土改”,到底是夺回谁手中的土地?让哪一方丧失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呢?农民自己为何不搞“土改”而专家们却在谈“土改”呢?
现在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进一步强调了:“要完整、准确、严格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你看看,关于土地问题,中央只是仅仅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且加了前置词:必须是“依法、自愿、有偿”。而且,除了“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还加上了“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又是要依法、还得要自愿而且要有偿。这还不算,还有这“三个不得”,。我想,这实在是给“土地自由流转”上了一道道紧箍咒。而也只有惟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土地流转才能在法治和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流转才不会迷失方向。农业和农村问题,才不至于出大乱子或留下恶果与隐患。土地流转中的腐败与圈地现象才能得到根本遏制,中国的耕土红线才能真正守得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所以给土地自由流转上了紧箍咒,首先是因为,所谓和自由,和其他领域和其他方面的自由概念一样,都是相对的,任何的自由,都不可以缺失法治保障,都不可以不遵守规则与秩序,都应该不妨碍和影响到其他人利益或其他方面的正常运转。如果离开此,大谈“第三次土改”,“土地自由流转”,在现阶段,不但涉及到《宪法》规定问题,而且在《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土地自由流转也涉嫌违法。
我们知道,现行的《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我们的《担保法》也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这一切充分说明,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真正法律。也就是说,所谓的“土地自由流转”,必然是涉及到了转让、出租和抵押等问题,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的,即便是要让“土地自由流转”,即使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经之路,也应该是首先通过对《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作出重大的修正、修改或者修订,才有可能进行“土地自由流转”的“第三次土改”。
都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脚踏实地,喜气洋洋。今年中国粮食又是一个丰收年,这在全球经济危机下的国人悬着的心踏实了一大半,而现在,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陆续归来,虽然他们因为企业倒闭或生产的不景气而不得不提前回乡,但毕竟对大多数人而言,他们还没有失去土地,土地还没有被地方政府和某些开发商们、农场主们自由流转掉,因此,起码,他们还有田可种,还不用愁吃饭问题。如今看来,中央三中全会不提“第三次土改”这样哗众取宠的词汇,不搞土地自由流转,实在不是不得已之举,而是有远见的决策。
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给农村土地自由流转上了“紧箍咒”,实在是更利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更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更有效地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当农民全面走向小康,农民有了更好的社会保障,他们中的一批人甚至大多数人,才有可能真正的离开土地,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给农村土地自由流转上了“紧箍咒”,不仅对于明年的农村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而且一定会更好地在解决“三农”问题,从而使促进国民经济真正摆脱目前的困境,实现又好又快的增长。(原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给农村土地自由流转上了“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