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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收的 4 个常见类型

2021年04月08日 来源:腾讯新闻

  在日常的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情况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识破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类。

  一、征收主体违法

  征地拆迁中总有一些开放商或村委会违法越权进行征地拆迁,但是其实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子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十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收文件违法

  征地拆迁过程里会有很多的文件,比如征地告知书、征地批文、安置补偿协议等。

  举个例子,被征收人往往最容易忽略的征地批文过期无效的情况。很多征收方会拿着过期的文件来进行征地,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法律还有这方面的规定。其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有的地方征收的时候,公告张贴的时间比较短,几天甚至十几天,这些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果时间短,很多被征收人根本来不及看,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根本就看不全,更没法完全理解相关的政策。

  三、征收程序违法

  (1)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无论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时有个原则就是居住条件有改善,在征收时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相关的法规也是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人的房屋以及土地的相关权益,从法律上得到保护。

  (2)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条例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是相关部门指定的,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来选出有资质的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法规非常明确地做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这也是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违法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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