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征收土地情况满足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条件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海南日报记者李英挺摄
《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实施征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应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政策规定;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守国家下达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同时,《管理办法》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