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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应“制度”先行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 山西日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这突破了农村经营制度的结构束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良性流转步入正常轨道提供了政策依据。但也应看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困难,甚至还有一定的风险。记者在永济市北梯村采访时发现,从表面上看农民愿意把土地入股到葡萄合作社,其实是农民对村党支部书记兼葡萄合作社理事长孙国宾的信任,如果换个陌生人或不信任的,农民谁敢把土地入股?农村土地流转,没有制度保障,大多数农民心有余悸。从维护农民利益这一角度看,制度建设必须先行。因此,记者建议:

——先有制度,然后进行土地流转实践。先进行制度建设,有利于避免为落实政策而出现的“一哄而起”,避免为促进土地流转而产生的 “土政策”, 如动员一些公司从农村低价租赁大量土地;其次,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尊重农民意愿”,但目前,乡村干部完全可能在农民内心不愿意流转的情况下,让农民 “自愿”流转土地。

——制度建设的重点应突出制约措施。在农村,农民没有能力跟村干部讨价还价,土地流转的改革,会不会导致农民大规模失地,应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有一些量化的指标。符合条件的,才能流转;否则流转是无效的,如土地承包者已有相对稳定的非农工作,通过土地能获得社会保险等,其承包土地才能流转,不能领导说流转就流转。同时,不仅要警惕农民的 “短视”行为,也要防止权力与资本对土地的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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