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意见》,明确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采取四项措施予以处置:一是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可申请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二年前与县土地储备机构达成收购协议。二是土地闲置认定满二年以上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导致闲置且障碍消除后仍可开工建设的土地,可以采用临时绿化或临时复耕的方式处理,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四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武陟县国土资源局 牛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