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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

2016年04月22日 来源:黑龙江晨报

  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我省今年将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通过减少使用化肥、除草剂和农药,禁用非降解地膜等措施,保护、提升我省黑土地质量。

  我省是全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总量位居全国第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规模扩大,部分地区黑土质量有所下降,耕地保护也面临着新问题、新考验,通过立法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工作十分必要。4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保护与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目标责任。为培肥地力,保护黑土地,《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秸秆还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土壤有机质,提升地力,改善耕地质量。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放品使用数量,特别是减少化肥、除草剂和农药的施用量,禁用非降解地膜,预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省除草剂施用量减少20%。

  《条例》设定了耕地保护扶持政策条款,规定对耕地质量提升的技术推广及科研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中低产田改造,典型黑土优先保护、科学轮作等,去年,全省耕地深松补贴1075万亩,实施了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9个试点县共投入建设资金2.6亿元,试点面积超过90万亩,通过农机与农艺、工程与生物、种地与养地等措施,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记者高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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