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获悉,珠海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采取废旧立新形式,在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增强了立法效力。
据了解,原《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为较大市立法,较大市立法需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位法的规定。而特区立法的最大优势在于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变通,且变通规定在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充分利用特区立法的变通权和变通规定的优先适用权,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一,在征地体制方面,调整了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征收土地时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既保持责任主体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同时补充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主体职责。其二,在划拨土地补交地价标准方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规定除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变为出让方式)且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外,其他情形一律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此次修改,还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农村留用地开发使用、临时用地续批、土地招拍挂、土地闲置费征收等。
记者了解到,《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