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兰州市贯彻国土资源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明确了十七类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施意见》规定,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已违法建成的建设用地,《实施意见》规定,用地现状占用城市规划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按建设用地现状办理租赁手续,收取土地租金,每次租赁期不超过五年。
协议出让建设用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并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此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土地出让价款,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17类国有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在划拨供应的建设项目中,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不能分割供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对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该建设项目主体;
●利用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已经取得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配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自主开发为主,物业自持;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合并等)时,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文件确定的承接主体;
●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经行政部门处罚后,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的土地使用者;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