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破坏耕地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含)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含)以上,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须申请破坏耕地鉴定。
《办法》明确,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行为。《办法》列举了3种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情形:一是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的;二是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三是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办法》要求,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破坏耕地鉴定机构,代表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破坏耕地鉴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有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部门可设立市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受理破坏耕地鉴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破坏耕地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