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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例:协商处理土地纠纷案

2009年01月06日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案情】  茂名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茂名市房产局)与茂南区新坡镇屈屋村经济合作社、文新村经济合作社、忠心塘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争议塘腌岭(地塘岭)土地权属,1992年7月,因茂名市房产局与茂名市供气贸易公司建气站,需要征用塘腌岭土地引起纠纷。争议双方于1992年8月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茂名市房产局称:塘腌岭的文冲口公房和文冲口公房以外的空地(包括耕地、鱼塘地、林地、民房地)都是国有土地,屈屋、文新、忠心塘三社农民集体应把其耕种、开垦鱼塘养鱼的土地退给国家。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辩称:塘腌岭土地历来是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集体的,国家没有经过办理任何征用土地的手续,建设文冲口公房,影响三社集体群众的生产生活。房子是国家建设的应属国家管理使用,但土地所有权仍是三社农民集体的。
    【处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查明:塘腌岭(地塘岭)坐落在茂南区新坡镇文冲口村民委员会屈屋、文新、忠心塘三村的村边,面积150亩。
    1958年,塘腌岭(地塘岭)土地权属是忠心塘、屈屋、文新三个社群众所有。1958年下半年茂名建市,中南工程管理局一公司来茂名搞建设,在塘腌岭的中间建筑一批房屋,由湛江技校使用,塘腌岭其余的土地仍由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集体使用。1969年,中南工程管理局一公司迁往贵州贵阳市,湛江技校也解散了。中南工程局一公司在塘腌岭的房产由茂名市人委房地管理局(现茂名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前身)接管。人委房产管理局接管后把塘腌岭西部的房屋租给茂名石油公司使用,东部的房屋租给茂名市化工厂使用。长期以来.双方在塘腌岭掺杂的经营使用过程中,由于土地使用手续不全,致使塘腌岭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昆乱局面。1993年11月23日,茂名市房产局与茂南区新坡镇签订了关于解决塘腌岭土地权属的协议书。但由于该协议的新城镇政府不是争议主体法人,所签订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1995年,对该案进行第二次调查核实材料。这次调查核实材料的重点是在该片没有土地征收手续书证,以实际长期使用土地为原则;案情的主体法人以茂名市房产局和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为有资格的法人代表,通过组织协商,由茂名市房产局分别与新坡镇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签订了关于塘腌岭土地权属的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争|义地上的土地使用权长期由谁使用经营的就维护给谁。凡是当年中南工程局一公司建设的房子和土地都属国有土地。有些参杂经营使用的土地以统筹对换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析】  l、调处土地纠纷案,主体明确,认定事实清楚是办案的两大要素。主体明确就是确定案件中的真正法定代表人是谁?此案争议的土地权属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这类土地纠纷在城市的市郊较为突出。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其特点在于,它的主体是由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建国初期,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法》,使屈屋、文新、忠心塘取得了塘腌岭土地所有权。1958年后,塘腌蛉一部分土地由国家建设了公房用地,建成公房的土地经营使用是由法律规定是国家所有。未建成公房的土地仍由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集体经营使用。70年代以来,通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集体土地使用权逐渐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一种相对的财产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这将使农民在土地上享有更充分更稳固的财产权地位。《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而塘腌岭土地除了公房土地按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都是屈屋、文新、忠心塘等三个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使用,新坡镇政府从来没有该片土地的经营使用事实和依据,所以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定代表人。本案对方主体应是屈屋、文新、忠心塘等三个社集体。因此,本案第一次关于塘腌岭土地权属处理的协议书,新坡镇政府作为本案的主体,所签订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根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塘腌岭建的文冲口公产房土地所有权是国有的,使用权是茂名市房地产管理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民法通则这一规定说明塘腌岭文冲口公房土地及建筑物都是国家财产。屈屋、文新、忠心塘等三个社集体或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破坏公房侵占国有土地,有维护茂名市房产局在文冲口公房的管理、使用的合法权利的义务,否则,都是违法行为。文冲口公房以外的土地,基于塘腌岭土地所有权在1958年以前是属于屈屋、文新、忠心塘三个社集体的,并持有1958年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塘腌岭除文冲口公房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有权仍是屈屋、文新、忠心塘等三社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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