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农民合理布局住宅、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经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整理是指通过撤并、整合农村居民点,盘活存量土地,将原有多余的宅基地(包括废弃工矿等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行为。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整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大力推行多元化投资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办法,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
(二)农民自愿,积极引导。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真正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支持农民向城市和中心镇集中居住,有序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居住。
(三)因地制宜,规范操作。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特别是对农民跨村建宅、弃宅进城、新村建设等问题,要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探索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管理办法。同时,积极促进农民生活保障由依靠土地加快向依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转变。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要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有工作积极性和推广价值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在面上推开。中心镇、中心村以及宅基地整理潜力大的地方要加快实施。
三、政策措施
(一)保证农村宅基地整理投入资金足额到位。市、区、县(市)财政要从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宅基地整理获取的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回收成本等,筹措并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宅基地整理投入。区、县(市)可根据宅基地整理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和项目启动资金筹措及拨付办法。
(二)引导农民向新村规划点集中居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规定,在退出原宅基地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地基。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规划点居住的农民,鼓励其进多层农民公寓。多层农民公寓用地可采取征收和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三)加快新村规划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新村布点规划经批准后,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部署,加快对重点中心镇、中心村等新村规划点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在复垦指标有偿调剂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调整好新村规划点用地。新村规划点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或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多层农民公寓。确保整理后农居点人均用地指标明显下降,确保复垦耕地面积大于新农居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五)鼓励各地超额完成任务。对完成当年市下达任务的区、县(市),按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面积,完成任务部分由市财政按省补助标准的50%予以奖励,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省标准的100%予以奖励。各区、县(市)可根据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情况,按市财政奖励额度2%的比例,另行安排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四、试点意见
(一)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为依据,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从今年起组织实施,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完成1-2个整村整理试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整村整理要以自然村为单位,通过人口集聚、合理规划、集中建设等,做到村庄规划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基础设施完善、土地集约利用。整村整理后人均用地指标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三)整村整理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镇(乡)、村各出一块,同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财政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以收购复垦指标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区、县(市)级财政对试点村建设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市补助标准。整村整理试点要紧密结合下山脱贫、“百千工程”、小流域治理、生态村建设、村村通公路等工程,争取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使用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
(四)试点项目可自愿将复垦指标交由杭州市本级回购,回购价格为10万元/亩。自愿交市本级回购的,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可提前支付50%的回购资金。
(五)试点项目经验收后,新农居点人均用地(按户籍人口计算)控制在规划要求的120平方米以内的,由市财政对每个试点村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是一项惠泽百姓、造福于民的实事工程和德政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落实责任,把农村宅基地整理列入“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调动积极因素,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市农办、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劳动保障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实施宅基地整理、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其中试点工作要求在2007年全面启动,上半年完成工作方案,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工。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宅基地整理项目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面积准确、资金建立专户并专款专用。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宅基地整理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上来。同时,要通过政策宣传、规划、典型引导等,帮助村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参与宅基地整理和新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