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当时社会展现出强大的优越性,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固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其终究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大环境的改变,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均田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断展现出各种弊端,最后为历史所淘汰。
均田制,是指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均田制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
均田制产生的背景及内容
北魏均田制颁布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是孝文帝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元280年,西晋政权的建立,结束了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分天下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统一。但西晋的统一仅维持了几十年的时间,中国北部就重新陷入分裂,经过近140年的“五胡十六国”战乱,最终,北魏统一了北方。北魏统一政权维持了近100年,使中国北方的社会经济得到了一个相当长的恢复发展时期。北魏政权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土地问题。西晋末年以来,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徙死亡,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后,大规模强制人民迁徙,加之许多土地主人因犯罪流配籍没,使得户绝地荒现象更加严重。社会秩序相对安定以后,流亡人户逐渐返回乡里,无地少地的农民开始自行开垦无主荒地,豪强地主也乘机大肆侵占土地。由于土地关系紊乱,有关土地产权的纠纷层出不穷。一些豪强地主宁肯让自己霸占的土地丢荒,也不让农民耕种,以致于社会上一度出现了“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来源,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授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授,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15岁成丁应授田而无田可授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授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授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3口给一亩,奴婢5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均田制的积极作用
均田制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当时社会展现出强大的优越性,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固做出了很大贡献。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自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以来,豪强世族和汉族地主利用手中特权进行的土地兼并一直都十分严重。汉族地主与鲜卑贵族的兼并,不仅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逃亡的浮游人户,更使编户齐民沦为地主豪门的包荫户,从而让北魏政府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和纳税户,形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最早提出均田议的李安世在上疏中便提到,行均田制是要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由此可见,均田制实行的一个初衷便是想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而均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国有制,用于均田的土地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按授田制度对授田对象办理授田,多年以后,按还田规定将土地还给国家,使豪强不便侵吞。并且在授田同时对土地买卖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不得卖其分,不得买过所足”,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兼并的趋势。土地兼并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定的兼并有利于突破完全封闭的小农经济,促进社会物资人员的交流,以发展生产力(如唐朝),但在南北朝这样分裂动乱的时代,这种自东汉以来已急剧发展了200余年的土地兼并,在这时,更多显露的是其使广大人民无立锥之地的一面,是其隐匿人口、削弱国家对人民有效控制的一面,也就是其不适应这个乱世的一面。均田制作为抵制和削弱土地兼并的一种制度,在这时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
其次,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西晋灭亡之后留在北方的汉族豪强大族凭借自己在地方上的强大势力,筑坞壁以自保,而战乱中无法自存的百姓,往往投靠他们寻求庇护;同时,这些地方大族利用北方政权给自己的权利,规避自己宗族的赋役,而加重无宗主的一般编户齐民的赋役负担,迫使许多编户齐民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投靠豪强大族,成为他们的隐附户口,这也使编户齐民大量减少,政府赋税徭役的基础进一步缩减,造成家富国贫的情况。此外,隐户众多使国家不能直接控制人口,对巩固政权,加强兵力的不利也自不待言。此时,均田制起到了大土地所有制所不能的“加强控制”的作用。如上所述,北魏初期失去土地的浮游民甚众,包荫户甚多,政府要有效控制他们,将其纳入赋税者行列,最好的方法不过于将其束缚于土地之上,正如列宁所说:“农奴制经济的剥削手段则是分给他们土地把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均田制的实行,使政府达到了加强对人民控制的目的,赋税收入也随之增加。
再次,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西晋末年以来频繁的战乱,使大量的北方人民迁移、流离、死亡,北方人口锐减,而能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更是少之又少;加之北魏在统一黄河流域的过程中,每下一城便将当地人民大量移往代京,使河北地区更为空荒。所以北方有大量的荒田,而土地的社会意义就在于与劳动力相结合,创造财富,如任其荒废,于国家于人民都是巨大的浪费。均田制是很大程度上解决“地有遗力,民无余财”的问题的方法。均田制规定的分田方法不仅使劳动者得到土地,更有两个亮点:一是采取了“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的建议,实行计力授田,即按劳动力强弱授予不等量的土地,如男子比女子、年壮者比年老者、有牛者比无牛者劳动力更强,则相应得到的土地也就更多,有利于土地与劳动力的充分结合;二是露田的有授有还,保证了“土不旷工”,而桑田的授而不还,则充分考虑到了桑田上所植的桑、榆、枣,非一朝一夕所能成长,所以给予其长期稳定的归属以保证其生长。均田制分授荒田,使劳动力与田业相结合,大大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除以上3点外,均田制促使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加速向封建农民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
均田制的消极作用
均田制产生于战争过后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中,并展现出强大的优越性,但其终究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大环境的改变,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均田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断展现出各种弊端,最后为历史所淘汰。
在此过程中,均田制主要表现出两大弊端:
一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均田制规定,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且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田地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土地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所以,在均田制推行之后,亦有宦官刘腾“山泽之饶,所在故护”,相州刺使李世哲“驱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地宅,百姓患之”等土地兼并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均田制中授牛以田,授奴婢以田的规定,保留着豪强特权人士在土地数量上的优势。按权力授田更是维护了豪强贵族的利益。到了北魏后期,随着皇权旁落,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可以说是愈演愈烈,豪强地主势力大增,甚至出现了民富国弱的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威胁。
均田制所体现的经济思想
均田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进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土地政策之一,体现出很多进步的经济思想。
首先,均田制体现了“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放在首位”的思想。“均”在经济方面有两种含义:一是平均,另一是相称或相协调,也可说是均衡。均田制从各个方面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利于生产的进行和发展,这正是均田制贯穿在一切环节中的首要的经济思想。其次,均田制体现了“以经济手段限制豪强兼并”的治世思路。限制豪强兼并是均田制所体现的重要经济思想之一。均田制把用于均田的土地作为国家土地,控制在国家手里。国家按授田制对各种受田对象办授田,经过受田人多年耕作成为熟地的露田、麻田,将来又按还田规定归还国家,使豪强不能侵吞。再次,利用国有土地作为解决或缓和迫切经济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均田制所体现的又一经济思想。通过授田,把国有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劳动者和土地这两个要素得以结合;又通过还田,把这部分土地始终保留在国家所有制的范围内,为国家的赋税收入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此外,均田制还体现了政府以一定程度上的私有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思路,农民有了积极性,才能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使国家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