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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提出的城镇化是未来我国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城市发展空间的不足,是我国推进城镇化的最大制约,而推进城镇化需要靠对现有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改革。2013年刚刚开始,多地就开始试水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改革,河南提出“人地挂钩”、深圳更是试点推出符合条件的农村工业土地可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土地是农民最终的生存来源,也是其收入和财富的重要源泉。如何在确保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又能保障农民的现实利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录堂教授经过长期研究提出的“农用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和个人比例化共同所有”有效解决了这些矛盾,得到了业内专家的极大关注。记者近日就此专程采访了李录堂教授。
记者:李教授您好,听说您早在去年10月召开的“杨凌现代农业峰会”上就提出了“以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来激活8——10万亿沉睡的农地资本”的观点,最近又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网上发表了相关论文,引起业内专家的极大关注?
李录堂: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不仅制约着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也制约着农业经济和生产效率的提升。一方面,农民不能用自己的土地财产权换取进入城市的生存资料,同时与城市居民相比财产性收入对农民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制度下受政策鼓励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大面积发生,土地规模经营往往要靠行政推动,导致农民间的土地产权转让形成土地规模经营的交易成本很高,即使土地规模化形成,受现有法律限制农业用地的融资功能仍不能发挥作用,资本流向农业增值保值的通道被封堵。因此,研究开发一种既能实现土地规模化和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能释放土地的融资功能,还能保证土地集体和国家所有制及农村社会稳定的土地制度模式迫在眉睫。
记者:那什么是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呢?
李录堂: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共同所有,形成以农民个人为载体的多元化农地法人产权,其特征类似于股份公司的法人产权。具体来讲,可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19%,集体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30%,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51%,具体比例到底应是多少,需要调查研究,不同地区也可不一样。{Npage}
记者:怎样理解国家、集体和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
李录堂:国家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19%的含义是:第一,国家据此比例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第二,此权利专用于保证土地用途不变。
集体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30%的含义是:第一,集体据此比例所有权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部分用于农地规模化公积金(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这样设计的目的是让失地农民可用公积金重新买地或用公积金贷款买地(类似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另外这样做在宏观上也有利于解决农地规模化启动初期所需资金供给和需求不足问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和农地规模化公积金各自的具体比例依实际情况而定;第二,此权利也可用于保证土地用途不变。此外,集体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30%也是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行使统一经营管理权的物质基础。
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51%的含义是:第一,农民据此比例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他或她依法享有该部分收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第二,为什么要规定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51%以上呢?主要考虑农民在与集体和国家博弈中处在弱势地位,规定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51%以上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其实质是有利于农民土地非公有权利与国家集体公有权利间的一种动态平衡,这也符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原则。对此有人可能会质疑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51%以上,怎么能说它符合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原则呢?实践对此已作了很好的回答,当前我国许多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比例远已超过公有制,但它并没有危及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操作性地实现了国家、集体统一社会保障经营和农民农地财产分散经营的有机统一,进而创新了统分结合的现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记者: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比例化共同所有”将会带来哪些好处?
李录堂:(1)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可以让农民获得产权明晰、可自由买卖的法人化农地所有权,既能促进土地市场化流转,形成土地规模化,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盘活沉睡几十年的农地资产,吸引各种资本流向农业保值增值,又能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且从土地产权数量比例的角度清晰界定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假定一个农民卖出他所获得的比例化土地所有权,支持了土地规模化,他或她既得到了这块土地大多数收益,增加了个人收入,又得到了来自国家和集体的社会保障,这就避免了一方面土地相对集中获得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农民却因失地而失去生活保障的悲惨局面。
(2)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可以显著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因为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后,农地的规模化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可显著减少行政干预和人为的土地纠纷。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现行土地承包制下,有的农民外出打工宁愿让土地荒芜,也不愿让他人耕种,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后,农地有了市场价格,农民会更加珍惜土地,而不会轻易撂荒。
(3)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使农地在市场化流转中以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主体进行,这就避免了现行土地承包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以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抵押和入股经营失败清算时的法律障碍和矛盾,如农地抵押后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无法处置农地抵押权——农地抵押权无人接收、入股后公司经营失败清算时农地变现困难等。
(4)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改革操作简单,易于实施,符合农村和农民实际,农地市场化可能出现的土地财富两极分化由土地衍生出的社保来解决。
记者:农用土地所有权实现“比例化共同所有”后,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李录堂:一是农地产业如房地产业一样迅速繁荣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资金通道被打开,农业地产的增值保值受到人们重视,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规模化、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如同早期的农村改革一样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新一轮发展;二是农地产业不如预期那么理想,发展缓慢。从当前可预见的未来看,出现第一种后果的可能性最大。因为这是由我国的总体国民经济实力决定的,现阶段城乡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显著增加,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农用土地所有权“比例化共同所有”过程中,农地规模化公积金的设立使农民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农地产领域,这从某种意义上缩小了因城市住房公积金设立而导致的城乡差距,也消除了农民失地后怕不能再买回农地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