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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流转不要流失

2008年12月30日 来源:广州日报

   

       国内外舆论对“土地流转”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有助于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其历史意义和影响可与“大包干”相提并论。有网友直白地说:“三中全会就是好,土地流转是个宝。”新加坡《联合早报》社论说,土地流转势必推动新一轮农村改革,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途径之一。

 

    媒体评论也提醒在具体操作中,一要警惕急躁冒进,农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不稳,决定了土地流转不能过急过快;二要警惕农地性质发生蜕变,把大片耕地转为他用;三要警惕强迫流转侵害农民权益。

 

    邓小平曾提出过农村“二次飞跃”的构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笔者认为,实现第二次飞跃的关节点,就在于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将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对农民增收是有好处的。但有一条很明确,土地要流转不要流失。“不流失”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农民不能失去土地承包权;二是指流转起来的土地,必须向农业经营集中,用途不能改变,目的在于获得更高效率、更大收益,让农民过上更好的日子。一旦改变了用途,流转就变成流失,这是必须坚决避免的。

 

    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地就已开始探索土地流转的多种形式。这次中央出台的决定是对原有政策的确认和进一步完善。最早搞土地承包的小岗村,从2004年开始,又把土地集中起来,种葡萄、搞养殖、搞出租,村民从经营中得到分红,2007年人均年收入超过6000元。从“分”到“合”,其做法与当年一样富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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