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如何拆迁补偿?
现有的《标准》的文本中,明确了三种补偿方式。
一是货币补偿。补偿价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委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二是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与被迁拆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是有条件的农民自建房。
补偿的标准之外,是更为严格的“不予补偿”的条件。
《规定》认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住宅不予拆迁补偿。
除了明确“不予补偿”的条件,还有利益激励。规定还明确,“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在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
《规定》的出台,提供了政府决策方面对集体土地价值的估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