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四、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各县(市)的耕地占用税为每平方米22元,三门峡市区为每平方米31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减税范围1.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情形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七、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毁损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毁损耕地之日起,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