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林韵诗常红晓)近年来,土地出让金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比重日渐增加,同时,土地抵押融资造成的财政和金融风险日益凸显,政府垄断征地、独家卖地的弊端日益突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犯农民财产权利,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
那么,该制度弊端何在?改革出路何在?6月底,以征地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近日,财新记者就征地制度改革及其路径等问题,采访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
财新记者:在您看来,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经营土地的制度有哪些弊端?
黄小虎:政府垄断土地经营,是中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市场化改革初期,该制度曾发挥过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的深入发展,强制征地,低进高出,日渐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此后,为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土地管理部门承担起国有土地经营职能。1998年后,随着国土资源部成立,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广泛推开,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局面全面形成。
从目前看,政府垄断土地经营的弊端,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是保护耕地的国策无法落实的最主要原因。
保护耕地国策提出多年,一直未能有效执行。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导致地方政府靠不断征地、卖地筹集建设资金,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征地多、卖地多的地方才能“发展”快,因此各地城市建设依然在走大量消耗土地资源的老路。
第二,导致政府与民争利,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下,农民最大的财产是土地权利。但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低价征地,再高价转入市场。失地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在这种制度下,城市居民也深受其害。在投机、投资需求拉动和政府拍卖土地推动下,城市房价虚高,大量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
第三,土地金融透支未来,隐含政府财政风险。
用地者要透支未来收益,才能购买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相应地,政府用土地财政收入搞建设,本质上是“寅吃卯粮”,隐含了一定的金融风险。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本级收入比重高达71.68%。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还用土地向金融机构抵押或质押融资,但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只能靠“借新债偿旧债”。如果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不改,这种局面将加剧。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这种借新债还旧债的办法是不可持续的。
第四,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失控。
政府的合法职责是土地监管,而不是直接经营土地。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安排,不仅导致土地市场秩序混乱、政府职能错位,还为热衷于以权谋私的政府官员提供了方便,使不少企业自觉或被迫与政府官员“拉关系”。长此下去,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很难建立。
财新记者:如你所说,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那么,现在改革的时机成熟了吗?
黄小虎:我认为,目前,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改革条件已经具备,原因有三。
第一,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政府的财力已经比较雄厚,政府支出的节约潜力很大,靠出让增量土地获取非税收入的空间可以压缩。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可以从存量土地获取稳定的税源,摆脱对增量土地出让收益的依赖。
第二,中国的土地利用率很低。例如,中国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只有0.3至0.6,而国际平均水平为1。今后中国城市应侧重于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只要土地利用率提高了,即使不再征地,城市仍有很大的发展余地。
第三,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此后,许多地方大胆探索。如广东佛山的“三旧”改造、北京的50个“城中村”改造、成都的灾后重建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试验等,都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案例。
当然,也有人认为,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牵涉面太广,很难单兵突进。但我认为,这项制度的改革可以率先成为突破点,形成“倒逼”机制,反而可加快财税体制、金融体制等等其他领域的改革。
财新记者: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禁止政府经营土地的。中国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有其特殊的经济、政治背景。您认为,今后应该怎么改?
黄小虎:下一步改革,必须对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有所触动,但改革要分步实施,以下措施可考虑渐次推出。
第一,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
可以成立类似于国资委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经济组织参与市场运作。这些经济组织对国有土地负保值增值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
这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就能专注于土地管理,避免职能错位。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包含三方面,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是平等保护各类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三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第二,城乡土地市场可分步放开。
例如,可先允许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购买、租用、入股等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不必把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征为国有,但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谈判地位,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经过逐步过渡,最终是要彻底破除城乡樊篱,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三,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没有规定未经出让的土地可以抵押。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以土地抵押或质押融资属违法。因此,应立即叫停各级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并清理已形成的土地金融债务。
第四,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建立政府土地基金,一般的年度支出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以彻底切断城市建设对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
第五,应将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上升为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颁布,政府只有实施规划的权力,改变目前土地利用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颁布、修改的局面。针对城市用地粗放的情况,还应通过规划把城市边界“圈死”,促使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