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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制度不宜再模糊

2009年03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郭立场   

    近日,关于中国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引起了舆论热议。如何适时解决70年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明确量化使用权,期待有关方面给予明确说法。

     也许现在明确70年以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多少为时尚早,但必须指出,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行为的可预期性。为了确保广大公民对于未来的投资决策和消费决策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物权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应该针对“土地使用权如何充值”给出具体解释。

    住房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它是一个事关社会和谐以及城市建设是否以人为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中国人自古有安居乐业之说,住宅土地使用权限问题直接牵涉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老百姓来说,一生中买房的机会并不多,可能为一套房耗尽所有积蓄,甚至二三十年里每个月都要按时偿还购房贷款。然而,70年大限到期后,能否安然地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面,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专家说,今后续期付费还是不付费、付多少,把决定权留给了政府。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几十年后,中国凡是买了房子的城市居民,可能会遭遇集体的困境,全体都变成了“不知道房租”的租房户。

    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房屋处置问题。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合理收取?续多少年合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费用会不会和房价一样让众多业主不堪重负?这些执行细则是关系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因而,国民应该积极参与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讨论与政策的制定。

    当然,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都应该支付一定的对价。使用权与所有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届满时所有权人有权行使回复权,如果使用权可以不支付任何对价而无限制地续期,那么所有权人的权益何在?

    如何让物权法更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采取税收的形式作为土地使用权对价不失为可考虑的一个方式。税收的明确规范,有利于给物权人一个明确的预期,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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