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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贴实施办法

2009年03月25日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农业(经管)局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武发[2008]15号)文件,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进一步提升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水平,现制订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具体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模式、对象、标准
  (一)补贴模式。
  按照武发[2008]15号文件,纳入补贴的流转模式包括龙头企业带动型流转模式、新型股份合作型流转模式、致富能人回归创业型流转模式、城乡统筹发展型流转模式。
  (二)补贴对象。
  对全市符合条件、达到规模经营的业主实行补贴。享受补贴的业主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流转的土地必须是全市范围内的农民(农工)依法承包的土地;
  2、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且不超过法定的剩余年限;
  3、以有效流转合同为依据,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武发[2008]15号发文之日(2008年7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内。
  4、流转并集中连片经营的土地需达到1000亩(含1000亩)以上;
  5、流转并实行规模经营的土地必须是从事种植业生产;
  6、流转双方应经乡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交易、签约、鉴证。
  (三)补贴事项、标准、方式及用途。
  1、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业主给予每亩50元补贴,用于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2、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区、乡镇(街)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补贴。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土地流转补贴以规模经营业主(受让方)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材料。
  经营业主申报补贴需提供《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清单、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等(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由乡镇(街道)经管站实地勘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农村经济经营主管部门,各区农村经济经营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经管)局。市农业(经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及时对各区已实施了规模经营项目的地块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下达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
  对当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流转项目,各区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向市申报;对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的流转项目,各区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市申报;对10月1日后发生的流转项目纳入次年补助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乡镇(街道)享受补贴的地块(包括新流转的和到期续订清册)必须录入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区农村经济经营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清册台帐。
  (二)对虚报流转项目行为、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业主(受让方)以后的补贴申报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农业(经管)局、财政局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一、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表
     二、土地流转清单(需要申请表请联系市农业、经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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