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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不适合搞“股田制”

2009年03月24日 来源:金羊网

■话题


    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是土地密集型的产业类型,就是说它往往是用较少的劳动力和较多的土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生产单位。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一农户若生产粮食,就可以耕种几百公顷甚至更多的土地,形成规模经营,从而极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率。这样一个
认识大概能为当今熟悉农业生产的许多人所接受。

    然而,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较多,而土地相对较少,规模经营遇到困难。许多地方政府都想克服困难,在这个方面迈开较大的步伐。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主张用“股田制”的办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其具体的做法常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出资者注册一家经济实体,种植经济作物,或搞所谓“设施农业”,而农民则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按这个办法,土地经营规模的确可以增大。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不认为这是增加土地经营规模的最好途径。


■观点

  合作社并非以土地入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在股份制之下,普通股东要以某种方式参与管理活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小股东也会以所谓“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施加影响。只有那些拥有“优先权”的股东才不参与企业的经营。

   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必要是股份制企业,虽然它们的建立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所谓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代理农民进行交易活动,而农民则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顾额)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Npage}


“股田制”反而增加风险


    党国英说,也许有人会问:只要能扩大经营规模,什么办法都可以用,土地入股为什么就不可以用呢?我们应反问:可以找到更好的办法,为什么要用这个并不能很好保障农民权益的办法呢?农民之间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租佃关系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一个农户的经营规模。任何一户农民在有了完全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租给种粮农户;农民自己会决定一个合理的租佃价格。

   比较而言,如果硬要农民搞股份制,建立起农业公司,反倒会增加农民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怎么办?是不是要拍卖公司的资产(农民的土地)用以还债?我们不禁要问:放着简单的、风险小的租佃流转方式不用,为什么要搞麻烦的、风险大的“股田制”呢?有的地方实际搞得也是租佃制,但似乎为了听起来有“创新性”,硬要叫个“股份制”,这种做法也实在有点不大靠谱儿。


  把握好城市资本下乡


   党国英说,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强烈的城市资本“下农村”的冲动,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预的办法促使农民将承包地作为“股份”交给这些“大户”搞“设施农业”,而股份收益的不稳定是天经地义的现象,农民的收益就没有保障了。

   在不少地方已经发生了一些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而逃跑的现象,而农民的土地经过所谓“设施农业”的折腾以后,农民再要恢复大田耕作就很难了。这种现象应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
 
   中国农村的“人地比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三天两后晌就搞出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经营”来。规模经营的发展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实现逐步地去推动,而不要想着法子去驱赶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我特别要说明,在农业领域,连西方国家也十分慎重地对待城市资本“下农村”搞农业雇佣劳动制度;他们把“耕者有其田”看作建立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则。我们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那么着急地要让农民离开土地吗?


  土地流转有出租、转让、转保和互换等形式。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该采取农民入股形式搞大农场。 {Npage}


■释疑


    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而不是鼓励在农业生产领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贯提倡土地要适度流转,并强调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与土地流转并不矛盾;家庭经营制度越是稳定,土地流转才越会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村集体还是农民?


   近几年,许多地方的农地流转是由村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的,有的地方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地,由政府方面成立土地流转中心,将土地大面积转包给了所谓“大户”。当事人的理由一般是所谓规模经营,但背后的理由是“壮大集体经济”,解决集体兴办公共事业的财源问题。


■观点

 不应集中控制土地收租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一个村庄的领导当然要处理公共事务,并且要有资金做支撑。而且,普遍的经验证明,村庄的行政领导应该主要限于办理公共事务,即使要支持经济发展,也只是做好服务工作才对,最好不要直接兴办盈利性经济实体。也就是说,村庄的行政领导应该坚守“公共财政”的原则,应该“量出定入”。

    办理村公共事务依靠集中控制土地收取租金获得财源这个路径,也值得商榷。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免费”的,就是说,租金本来是农民的。另外可以考虑的办法是承包地还是归农民按户免费承包,公共开支直接从农民那里收取。这个办法使农民有了“纳税人”意识,也使干部会更注意自己肩上的责任,有利于形成成本低的监督机制。如果一种制度使监督机制运转的成本很高,这个制度就不会有长久生命力。

  当然,向农民收费办理公共事务也有一个成本问题,但从普遍经验看,这个成本是应该支付的。


  农民自主流转能降低社会成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做了新的解释。会议通过的《决定》指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我理解,今后如果再讲“壮大集体经济”,应该是指大力发展农民的各类合作组织,至于村委会,主要做好自己的公共事务就行了。中央《决定》的意思是,土地承包制不仅要坚持,而且要承包到户并长久不变。任何组织最好不要借公共开支的理由把农民的地收回去自己按竞拍的办法搞短期承包。 {Npage}

   由农民承包土地并完全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完全不妨碍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只是时间可能长一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流转的交易成本不会表现为那种由集体决定并操作流转的行政成本,也不发生农民对集体流转收益使用状况的监督要求,自然也不发生监督成本,所以,这种由农民自主决定流转的方式是一种能够降低社会成本的方式。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这种方式完全能行得通。


■专家点评

不容许资本冲毁现有农地所有制


    第一,我国农民人均拥有耕地量太少。拥有耕地权属的“农村人”多达8亿,而他们只拥有18亿亩耕地———比印度还少得多。我国农村人均只有2亩耕地。8亿农民能安全有序地生存,靠的就是这点耕地和从耕地中划拨的户均一块房基地。

   第二,出售耕地和房基地所得的钞票远不足以保障包括2亿流动民工在内的8亿农村人的吃住安全。个体农户出售耕地和房基地,可以得到数以万元计的“巨额”钞票,但这些一次性得到的钞票无法应付随“城市户口”而来的生存成本。

   我国农地的产出效率已经是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了,土地集中或许还可以再增加一点点“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但问题不在于利润多少,而在于利润归谁?归集中拥有土地的人,还是大致平均地分配给原来拥有土地的8亿人?若土地集中为人均100亩,收益率大概会高一点点,可人均100亩意味着仅有1800万人拥有现存的18亿亩耕地,其余的近8亿农村人怎么办?

  第三,农民耕地和房基地的安全是全中国社会安全的基础。以农村集体为单位均分的18亿亩耕地和户均一块房基地保障了8亿农村人的集体吃住安全,也保障了5亿城市人的集体社会安全。倘若不节制资本,倘若容许资本兼并我国农民的耕地和房基地,中国将流民遍地。其实,中国不需要8亿人破产,只需要1亿人失地就足以摧毁社会稳定。改革开放30年的成功,靠的正是8亿农村人的集体安全。倘若“资本”摧毁了8亿人的安全机制,政府要多收多少税才能保障他们在城市的工作、住房、养老?

  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拒绝私有化,坚持干预耕地和房基地的交易,不容许资本冲毁我国现有的耕地和房基地集体所有制。(北京大学教授 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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