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出台加强土地绩效管理十项制度
2010年11月17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作者:徐坚 赵丹峰
为进一步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从严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依法用地,集约用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温岭市出台了加强土地绩效管理十项制度。一是建立违法用地快速反应联合执法制度。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进行制止、拆除、复耕复绿,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确保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建立巡查台帐。对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要立即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违法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及时制止和拆除违法抢建建筑;对拆除受到阻挠的,要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二是建立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扣减制度。对各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数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在该镇(街道)当年财政预算中扣减上一年度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等量扣减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是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出让暂停制度。对镇(街道)连续两个月违法用地累计总量在全市排名前3名,或者涉土信访连续两个月居台州市排名前5名,或者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8%,或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未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涉土事件的,责令实施整改,并从次月开始三个月内暂停受理该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待整改到位后,恢复受理用地项目的审核和审批。四是建立土地管理示范村整治村制度。开展村级土地管理示范村评比,对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工作基础扎实、村级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有力、违法用地控制有效、土地管理成效显著的行政村,评为土地管理示范村,对其进行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行政村范围内违法用地较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实行整改整治,被纳入土地管理整治的行政村,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对连续两年被纳入整治村的,对村党支部书记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一般不得确定为下一届村党组织候选人;村委会主任劝其辞职,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停职或罢免程序。五是建立违法用地“黑名单”制度。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现占用耕地300平方米和占用其他土地5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当事人,未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除了给予相应的处罚之外,还以黑名单的形式在国土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所有招拍挂项目用地的竞买资格,取消享受市政府制订的工业、农业、贸易、三产等所有类别的优惠政策,并及时通报金融机构,纳入征信平台管理。六是建立“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成员违法行为抄报制度。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两委”成员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建立抄报制度。对台州市级及以上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部门将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报温岭本级的同时,抄报上级相关单位;对温岭市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抄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常任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对镇(街道)党代表(党员代表)、镇人大代表和村“两委”成员,抄报所在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镇人大主席团,相关单位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反馈职能部门。七是健全违法用地“四停”制度。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工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内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八是建立违法用地项目公开曝光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到位的,每季度在温岭日报、温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实行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九是建立违法用地价值评估制度。对违法用地实施价值评估,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对取土卖泥、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价值评估,依据评估价值,由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十是建立违法用地约谈警示制度。对市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用地,属党员干部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属非党员干部的,由市人大、政协领导警示约谈;对镇(街道)党代表(党员代表)、镇人大代表违法用地,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镇人大相关领导警示约谈。对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镇(街道),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该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示警;超过8%的,由联系镇(街道)市领导对该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示警;超过15%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对该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示警。对各行政村主要领导实施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对本行政村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追究村主要领导和镇(街道)驻村干部的相应责任;对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调处、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