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杨光) 针对现行土体管理法中与宪法中有关条款存在法律冲突,为了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上的现实矛盾,维护农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川团的沈光明等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文的议案。
沈光明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1986年我国颁布《土地管理法》,使国家对土地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20多年来,该法经过两次修正、一次修订,为国家土地管理建立了一个相对科学的框架,但在农村土地管理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问题上,该法一脉相承的贯彻了严格控制的基本态度,对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了区别待遇。我们认为,20多年来国家和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二十多年前的经济形势、条件与今天相比,完全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了,在当前的形势下,对耕地的动态保护显然要比对耕地的静态保护重要得多,不能因为害怕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就因噎废食,给流转的深度和广度人为的加以种种限制。《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区别待遇已经严重阻碍了统筹城乡改革的深入进行,有必要对该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并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把第四十七条改为“国家只因公益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及时、充分的补偿,由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补偿协议。”和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规划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四川团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