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邮政局、农业银行沙县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的《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项目
贷款贴息管理暂行规定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邮政局
农业银行沙县支行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八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县农业项目发展与投入不足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取得的耕地经营权。
第三条 贷款贴息对象仅限于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从事种植业的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种植烟叶面积25亩以上和密集型烤房1座),从事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
第四条
贴息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农业项目总投入、当年计划、发展前景,业主自有资金、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因素确定,一个农业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所需资金总量的50%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贷款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但可根据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延长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期限为1年,对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须重新办理贷款贴息申请手续。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定期存单、债券、保险单等有价单证质押;自然人保证担保;森林资源资产抵押;
“公司+基地+农户”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其他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企业保证担保。
第八条 对享受政府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贷款对象,县财政支付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的利率由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支付。
第九条 贷款对象申请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操作:
业主申请(贷款对象)→项目审查(县、乡土地流转工作机构)→贷款申请(银行部门)→贷款调查(银行部门)→贷款审批(银行部门)→贷款发放(银行部门)→贷款贴息核准(县土地流转办、县财政局)→贷款归还(贷款对象)。
第十条
县财政把贷款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县农村土地流转办公室(挂靠在沙县农业局)专户,县农村土地流转办公室根据银行收息方式,按季或按年拨付到贷款对象的账户,银行从贷款对象账户中扣除当季或当年利息。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农村土地流转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