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中国农业结束小农林立,农田经营过于碎片化,以及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然而,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如何才能避免伤害农民的利益,如何有益于“三农”的发展,仍然是一个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
农民的利益被低端固化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最近看到新闻报道,广东高要南村通过竞拍的方式,把土地的年租金提高到每亩1300元的水平。这在全国是较为少见的。著名的小岗村的水田年租金才每亩500元,在广东的许多农村尤其是山区,土地租金更低得可怜。一般情况是水田每亩的年租金为250元左右。在我调研所得的第一手材料中,某镇有一片1000多亩的水田,年租金每亩仅为30元,而且租期长达26年。直到去年年底,我还看到有以年租金60元一亩的价格获得连片80多亩农田经营权的。土地租金如此低廉,而且是发生在人均仅有五六分田的地方,农民的收益状况不难想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一重要对象是林地,其价格有些也低廉得令人咋舌。某县山地使用权已经流转的情况是,流转期限为30年。第一个十年,每亩山地农民得到的是6元,第二个十年是8元,第三个十年是10元。也就是说30年农民平均得到的每亩年租金为8元。这个价格的确定,据说是参照当年国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在这里,不仅公益性用地与开发性用地的区别被抹杀了,而且现在国家对于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已经大大地超出了这个标准,并呈现出进一步提高的趋势。广东某大型木本油料专业种植基地的山地租金,更是低得令人眩晕,老板自己说的,每亩仅为1-2元。以这样的年租金就得到农民林地长期的使用权,无异于对农民的剥夺。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是目前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性要素。在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时,这一要素的收益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为什么土地租金如此低下?原因是复杂的,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有两个方面不容忽视。一是政府部门在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保护农民利益之间,缺乏应有的平衡。这些年来,一家一户耕种若干块小田地的生产关系和劳作方式,确实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部门希望能有农业的示范性种植基地或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因此,往往倾向于迁就投资者的意愿,直接或者间接地充当对农民的引导和劝进角色,在利益的权衡上,也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迁就了资本的要求,而忽视农民的应有权益。前述提及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例子,据我所知,就有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撮合的背景。二是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博弈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最为明显的是单个农民与投资者的信息极度不对称。许多农民无法判断土地的增值前景,因而也难以提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人们说服农民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甚至卖出土地的,往往就是以当下农民耕种土地的低下收益作为参照的。因此,虽然有所谓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但是,仅有这种抽象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利益在交易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防止土地经营权流转造成伤农的倾向,还必须防止农民在农村发展中主体地位的失落。时下一些干部在宣传土地流转对于农民增收的意义时,都提到通过土地流转,农民不仅得到租金,还可以在老板经营的农场上打工赚钱。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农民把土地出租后,多数就成为无事可做的闲人。老板主要雇佣的并非本地农民,而是来自广西和贵州等地的外来农民工。变化之一是村庄旁边多了一个供外来农民工居住的破漏不堪又有些乌烟瘴气的大棚屋;变化之二是,无所事事的本地农民,经常扎堆小赌。在这样的农村,几乎难以看到像中央文件所希望的那样,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这一地位的失落,会孕育着许多消极的社会后果。
此外,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中,还有一个防止投机商人“跑马圈地”,垄断土地资源的问题。提出这一问题并非出于想象。一个偶然的机会,我阅读到一家投资公司关于并购某县木本油料基地的可行性报告。报告敏锐地指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必须在以管理入股接管该基地的同时,趁时下林地租金低廉的有利条件,实现“跑马圈地”,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木本油料产业的政策,获取资金支持,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消除竞争者,形成相对垄断,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等等。这个报告明白地提示我们,投机商人正在把手伸向低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可能被纳入商人投机的范畴。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新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中国确实没有必要让那么多的人去种田,也必须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产业化。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更为积极的方式去解决?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至少应该做到:第一,谨慎地把握好农业、农村与农民之间的张力。因为片面地追求农业的集约化和产业化,而不顾农村的政治生态与农民的生存状况,甚至出现变相地剥夺农民,其政治后果是难以想象的。第二,认真建构相关方的利益格局,平衡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承租方的合理权益。在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政府必须从实际出发,旗帜鲜明地担当起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与办法,维护农民应得的利益。任何放任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不仅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违背,最终还将会给政府留下无数的麻烦。第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投机商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投机炒作行为,确保这一过程真正朝向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发展。要实现这一点,我认为需要正确地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以消除和校正“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消极影响。(岛夫/中山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