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来说,只有收益大小的改变,如果土地收益太小,农民就撂荒或者转租,如果土地收益高、能挣钱,农民自然会要地种田。——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昌平。
昨天,新华社全文播发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鼓励部分省份探索直接管理县(市),推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意见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
增加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努力增加农民务工收入
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第六次聚焦农业发展与农村改革,这份约1万字的文件分为“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支撑和服务体系”、“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五部分,重点突出农业发展与促进农民增收。
意见指出,2009年将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在对农业的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指出,将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意见提出积极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当前农民工就业困难和工资下降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安置好农民工,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妥善解决劳资纠纷。
土地流转并非私有化 流转与否取决于收益
在土地制度方面,意见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有收益,就会有交换。”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昌平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农民有自主权就有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大量存在,只不过当时不叫“市场”。
李昌平说:“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没有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集体所有性质并不矛盾,因为流转的只是部分权益,如承包经营权,而非产权、所有权。”
“上世纪八十年代也是实行类似的土地制度,当时也是鼓励土地承包权转让,乡镇企业发展得非常好,土地转包也很红火,当时出现很多专业户。”他说,但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这个势头转变了。
“学界争论得最多的是土地要不要私有化,这是意识形态之争,其实对农民没什么影响。对于农民来说,只有收益大小的改变,如果土地收益太小,农民就撂荒或者转租,如果土地收益高、能挣钱,农民自然会要地种田。”李昌平表示,现在意见指出,将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这对农民来说当然有好处,而农民是否放弃农田承包取决于土地的收益。
“有学者一提起土地流转就产生私有化的想法,其实是他们过于敏感了。”李昌平表示,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非私有化。
省直管县可减行政开支 有助建新农村
意见要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纳入改革范围。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李昌平对早报记者解释说,由省直接管理县,将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减少行政开支,提高效率。“最直接的是扩大了县一级的权力。”他说,扩大县一级的权力,主要目的是发挥县一级在这个过程中的统筹作用,统筹县级区域性的发展,建设新农村
全国人大代表刘志新:应给村民发放房屋产权证{Npage}
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不仅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的实现,因没有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其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拆迁纠纷也很难处理。”全国人大代表、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新建议,赋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房屋产权政策。
刘志新代表认为,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由于农村房屋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仅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的实现,还引发了三大难题。首先,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拆迁纠纷因没有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处理。同时,房屋作为农民的最大固定资产,由于没有独立产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融资,“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第三,由于村民住宅没有独立产权,不允许村民住宅流转,形成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刘志新代表介绍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这一精神,要保障和实现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必须打破现有政策和法律对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进行流转的限制和制约,明确村民房屋享有独立产权,允许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流转。
住房建设部:我国将稳步推动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新华网)
记者日前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2009年将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七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同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编制发行村庄整治技术手册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图解。建立农村专项实用技术推广机制,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农村住房节能工作。
国土资源部强调 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住宅 (上海证券报)
国土资源部近日强调,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设商品住宅。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
通知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未经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先行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表示将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实际需要,本着统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土地有形市场的功能、布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计划,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