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饱含深情地说,国家在土地承包权方面已经关注到妇女的特殊利益,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
据全国妇联统计,最近几年,妇联系统信访接待中,群体类信访最多的就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两会期间,甄砚作为主提案人,联合其他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
新旧问题并存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后门坪村党支部书记雷金梅告诉记者,她所在的村子按照相关政策,土地现在基本不再调整,嫁来的妇女只能分享夫家的土地,一旦离婚就会失去土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村民实行自治。部分地区就通过村规民约、村委会决议或村民大会决定,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及子女)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土地承包权。无论是否在本村生活,均不能享受村民平等待遇,征地后不能得到安置和享受社会保障,丧失生活来源。“2008年全国妇联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达到9177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总量的47.7%。”甄砚说。
除了“出嫁女”之类的老问题,因征地而失地的妇女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值得关注。据全国妇联权益部2008年一项调查,五个省835名被征地妇女中,77.7%失地,91.3%没有参加过免费培训,88.9%没有任何安置。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民政局党组书记梁启波告诉记者:“对于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村妇女,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保底。目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政策是好的,但有时深度不够,关键是要把政策执行到位,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界定,只是原则性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有关部门和地区对集体内部分配管理和监控不到位,对集体侵犯少数弱势群体的行为缺乏补救措施和救济途径。地方法院因执行难等原因不受理此类案件,致使许多失地妇女权益被侵害后投诉无门。
2004年3月,陕西安康市汉滨区3名出嫁女因征地款分配问题在法院服毒自杀。2007年,延安市宝塔区十余名出嫁妇女因无法享受村民待遇提出集体离婚。
甄砚说,除了以上情况,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出现新的妇女失地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结婚后在嫁入地不能获得承包地的,嫁出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外嫁妇女土地权益在娘家村。在进行土地流转中,如果不能从政策上妥善解决此类人地分离的状况,势必由于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流转只需户主代表家庭签订合同即可生效。
“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容易被家庭其他成员侵犯,形成新的失地问题。”甄砚说。
多部门合作解决
“土地对农村妇女是最实际的问题,”甄砚说,因为它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基础。如果她们失去土地所有权,她们的生活状况、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都会受到影响。
“被征地农村妇女再次就业机会少,非常被动,”梁启波说,政府应引导企业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应重视失地妇女权益问题。
甄砚认为,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考虑性别利益等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加以解决。
甄砚等全国政协委员在《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中提出五条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利益分配、提供福利保障等方面,必须遵循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和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基层政府应给予纠正;上一级政府对于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其解决。
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保障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应有的权利。
建议农业行政部门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执法力度,明确地方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给予及时纠正;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畅通纠纷解决途径。
建议国土资源部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时,分性别了解群众获得安置和受益的情况;建立弱势群众保障基金,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受到侵犯的弱势群体,通过申请给予救助。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侵犯农村失地妇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和相关财产权利的案件,加强审判研究和对基层的指导。
此外,全国妇联已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列入2009年妇女维权重点课题之一,将进一步调查研究,探讨现有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及需要调整完善之处,探索对不合理的村规民约仲裁和制止的有效手段。
“全国妇联将持续不断地呼吁,以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甄砚坚定地说。(记者 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