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这一决定,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最为重要的是谁也不愿意为政策的“长久不变”而个人“长久吃亏”。
先说农村土地的现状,按区域来划分,农村土地可分为城中村、郊区村、工矿村和农区村,前三种为一类,后一种为一类,各自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城中村、城中村、郊区村和工矿村这一类土地集体的边界和所有权,一般是明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经历了40多年,改革开放以来,事实上也没有多少改变。土地是公社(乡镇)的、大队(村)的、还是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其边界和所有权,一般是明确的,即使有争议,只要尊重历史,也不难解决。其中的宅基地,使用者和边界也是清楚的,多数有房屋使用权证。现实问题主要是三点:一是土地集体的成员权问题,涉及到婚姻、迁移等人口变动和时点。土地不被征用时,因为农业收益低,一般不会出现激烈矛盾,但当土地被征用,或有了被征用的预期,面对大量征地补偿分配和失地后的安置时,矛盾就会强烈地表现出来。二是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三是征地补偿兑现的问题。至于其中的农地弃耕荒废的问题,有征用后没有及时开发的问题,也有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即使农民有了土地的完全“产权”,上述现实问题不解决好,矛盾还可能存在,甚至更激烈。
农区村的土地大体上又分为宅基地、水田、林地(包括光山石山)、旱土、水域和道路等公共用地、坟地几种类型,其发展过程是:
宅基地。从土地改革以来,宅基地的使用者和边界都是明确的,一般都在改革开放后有了使用权证,也有的宅基地在土地集体成员内部流动的。现实问题有三个:一是依法使用期满以后,时点如何确定,如何续办使用权证。二是在代际转换中继承人如何变更。三是出让中受让人的资格问题,如多数土地集体不允许非本土地集体的人继承和受让。
林地。有的地方在1962年农村“四固定”时,各生产队都为农户划定了数量不等的“自留山”,用于日常烧柴及瓜菜支架的用料来源,还划定了专用烧柴的山地,即柴草归农户,树木归集体。农地家庭承包时,则把原有自留山(含坟地)和集体林地合并起来,全部作为集体土地承包到户,林地承包后的林权,一般没有变动。但有个别有偿流动。现实中的主要问题是承包的时间起点问题和继承人及出让中受让人的资格问题,也是多数土地集体不允许非本土地集体的人继承和受让。承包的山林,大多数已进行了一轮采伐,林木存量中天然幼林较多,
旱土。1962年农村“四固定”时,各生产队都为农户划定了数量不等的“自留土”,用于家庭的蔬菜生产。农地家庭承包时,则把原有的自留土和集体的旱土合并起来,全部作为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实行退耕还林政府补贴的政策时,仍是谁承包的旱土由谁退耕还林和领取补贴。至目前,承包关系少有变动。自然退耕荒废较多。
农田,南方就是水田。最初是按当年人口,平均分包,一年一定。之后,实行15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后又按《承包法》延长承包30年不变,但延包时,因为税费负担,有的自愿没有参与延包。有的延包工作较为粗放,如有的按当时的农田质量,折算成产量平均承包,人与人之间的农田面积不均等。承包农田耕种权的流转,大体上是收租和不收租两种情形,流转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定,口头约定,接耕者地域不限,外组、外村、外乡者均可,在承包户得政府逐年增加的粮补以后,已基本不收租了,种田规模的扩大主要通过自我协商解决。
目前,旱土和水田,都没有个人之间转让(买卖)的,但有以下现实问题:一是没有参与延长承包的人口,有的土地集体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几,要求再得到承包地。二是新增无地人口要求得到承包地。三是有的承包地被水灾毁坏无法再耕种,要求调整承包地。四是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一般不允许城镇人口和本土地集体以外的人继承承包地。
坟地。农村称为阴地。建国后,阴地的使用,在客观上存在一个宗族所有的问题。老祖山(坟地)依建国前的界址,由族姓使用,不受土地集体的约束,其余的山地,新葬坟时,可公共使用,但限于本土地集体成员内部。在老祖山葬坟,毁坏的树木和占用土地,一般只给承包户口头联系一下,承包户遵旧俗,不予计较,属于本土地集体外的族人葬新坟,则不得超越建国前的老祖山地界。随着葬坟的增加,毁林占地和超越建国前的老祖山界址的矛盾时有出现。{Npage}
公共用地。水利设施包括蓄水工程和输水工程(渠道),从所有权上讲,有国家所有(如河流),有集体所有。从使用权上讲,有土地集体所有,也有受益区所有。农村道路,从使用权上讲,实际是国家所有,谁都可以通行。延包时,有的农户没有公路通入,土地集体还预留了入户的公路占地。还有农村的晒场等公共用地。乡村的工商业用地的权限则多数处于模糊状况,但尊重历史,则不难解决。
一个共同的作法是,在公路、铁路等国家建设被征用土地时,除房屋外,一般都是土地补偿金在土地集体内平均分配,存量土地再平均分包。为何要这样,关键是一句话:“在大量的征地补偿金面前,谁也不愿意吃眼前亏“。这就实际上不存在长久不变的可能。
从上述实际回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上来,把“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作为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并“长久不变”,这一点,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农民是拥护的,没有异义。但涉及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规定时,就有了多种理解:一种是指现有土地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为“承包”,且长久不变,“铁打的承包制,流动的作田人”,已承包的人和承包的土地面积可以定期调整。作这种理解,只涉及到延长承包后已死亡的人口,但不难说服,因为大家认为,集体的土地是给活人种的,在新一轮调整承包时,死人不再分地,这是合情合理的。农民中的多数人倾向于这种理解。另一种理解,是指已承包的人和承包的土地丘块、面积都长久不变,没有承包的少地和无地的人不能再参与进来。作这种理解,如前所述,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原因似乎简单:谁也不愿意吃眼前亏,谁也不愿意为维护政策的“长久不变”而个人“长久吃亏”。
凡此种种,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不解决现实问题,“长久不变”就会形成政策规定的虚置,因而期待更多的实际工作者来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