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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一道绕不过的坎

2009年03月08日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主要来自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所带来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农村劳动力和农村资本的解放。正是因为如此,在总结三十年改革开放经验教训,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农民将获得所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的改革传闻,在总书记视察改革开放的发源地----小岗村之后,变得明朗起来。农民获得承包土地产权的流转权,虽然只是渐进式改革中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的一小步,但却这是迈向新的发展历史阶段、奠定未来三十年持续增长与繁荣的一大步,是伟大的一小步。体现了执政党,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顺应和尊重客观规律的伟大和光荣。
  改革开放前,农村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生产制度。农业天然就只适合小生产或家庭经营,因为农业生产劳动的性质,使集体生产(或团队生产)合作无法测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绩效,从而助长偷奸耍滑和磨洋工,使集体生产毫无效率。这一点,早在东周战国时期人们就已认识到(见中国经济通史,第一卷),所以才将井田制中的公田废除(公社成员在公田集体劳动,公田所得以奉养统治官员和共同体的公共物品支付),而改为土地私有和按亩征税。到如今,即使美国那样生产力巨发达的国家,农业仍然实行家庭经营。因此,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废除低效率的集体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劳动生产力因此得以了极大解放,为城市改革的启动和顺利进行,扫清了意识形态阻碍,奠定了经济和政治基础。
  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和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本身来看。另一方面,要从广义的产权制度,即产权关系到权利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土地产权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力和资本要素产权,关系到劳动者对其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支配权(自由转业和创业权)、农民的自由迁徒权,以及与其它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源与资本相结合的自由权利,即从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来看。还要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历史背景来看。所以,我们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既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也解放了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劳动力,促进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
  产权理论表明,权能完全的完全产权才是有效率的,公有产权容易被代理人控制(或内部人控制)而使公有产权虚置即成为非效率的私有化、官有化。想一想,谁从国有矿产资源中获得了利益?公众从中得到过什么?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度从改革之初的联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到如今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目前虽说是责任制,实际上农户已就其承包的份内的土地,不向国家或集体交纳提留和税收,即没有承包一词所含的责任了),总体趋势是低效率的集体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逐步向农户转移,也即农户土地产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九八年在十五年承包期到期后,国家将承包期延长了三十年,如今据说又要延长到五十年或七十年(即长期稳定)。人生七十古来稀,这与农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者如某些学者所说的,古代的国家所有下的永久租佃权基本没有差别了。所有权的目的在于获得资源收益或财产的收益权,但新政以来由于农业税和村集体提留的取消,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已没有实质意义。
  如今,农民获得了作为产权权能中的处分权的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权,就进一步使农民获得了实质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获得宅基地及其房产的包括转让在内的全部产权,并可以集体建设用地形式,获得农用土地向工业化、商业化和城市化转变的收益,获得经济发展带来的土地红利。流转权,意味着土地可配置到最能发挥其效率的经营者手中,可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获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率;意味着转向非农就业、迁移到城市居住的,即有能力的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摆脱因土地产权不能流转而加在人身的枷锁,从而可获得转业和城市安家的重要的启动资金,促进其创业。这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市化进程,最终解决三农问题,为未来三十年的稳定与繁荣,奠定了基础。从目前我国经济所面临的困境来看,土地产权改革的这一改革,完全可为我国经济摆脱内外失衡,提高内需,优化经济结构,解决金融风险,提供了最好的制度基础。{Npage}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一些持传统社会主义观点的保守者就批评改革是私有化,包括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改革,也被反对者批评为私有化。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批评是对的,但是对农户拥有土地产权或他们所谓的私有化的批评,或者其对土地产权的负面后果的恐惧,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国内知名的历史学者和农民问题学者秦晖,对历史上的土地问题及其相关的社会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精到的见解。笔者也有贴谈及对土地私有化的恐惧症问题,这里仅简单谈一下有关私有化的顾虑:
  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和集中,不是因为土地私有制,而是因为特有特权的豪强的掠夺和国家土地税赋过重。土地税赋过重致使土地剩余为负,不仅变相地剥夺了农民土地和劳动的收益权与产权,而且使土地产权反而成为农民枷锁。所以,农民不得不将土地产权无偿转让给拥有免税免赋特权的权贵,以变成权贵的依附民,变成佃农来维护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和生存权。
  农民起义,按秦晖说法不是农民起义,不是土地集中和兼并的结果,而是豪强或权贵与国家(皇帝及其官僚体系)利益矛盾的结果,农民只是被利用的力量而已。历史上,无地流民的产生,有土地有限、家庭人口增长过多,过剩人口不能转移到其它产业的原因。许多农民起义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连续的天灾(加人祸)导致饥荒,而古代又无现代有效的救济和防灾储备制度。
  因此,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历史上土地私有化的恐惧完全可以消除:
  已有的完善的救灾体制,目前正普及到农村的,今后肯定会城乡逐步一致的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障,完全可以使农民不致于因为老病和灾荒而被迫卖掉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以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后保障,是人为的城乡二元分隔,农民权利低于市民权利的不公正的制度安排。
  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可以使大量有能力转移到其他行业就业,能够进行自主创业的农民脱离土地,将土地产权转让出来(国家也可按市场价格从其手中获得土地,再转让或转租给愿从事农业的新人)。人生如寄,在土地产权上尤其是如此。由于计划生育,以及子女哺养成本的提高,今后不断有家庭灭绝。其土地可由其转让给其它需要土地的新人。国家也可鼓励其将土地捐赠给国家,以换取更多的福利保障。
  最后,现代税收不同于历史上的税赋,历史上的税赋主要是按土地和人口征税。现在是按能力征税,对所得征税,是累进税。所以,我们可以在所得税基础上,对土地(包括住房)拥有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土地所有者,征收财产税(物业税)、遗产税,从而实现土地财产的再分配调节。
  这些措施,正在实行,有的即将实行。我们完全有理由免除农户拥有土地产权的恐惧,而为农民获得流转权,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伟大的一小步”欢呼。马克思所期待的,能够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人拥有财产权的,重建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化,就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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