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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丢失,是否意味着土地权属的丧失??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8-14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土地产权的问题,我是农村户口,现还住在农村,我家有爷爷留下的宅基地一块(约120平方米),但由于时间太长保管不妥当,使土地证遗失了,但从土地的周围土地证上还可以显示到这块地的拥有者是我爷爷的名字。请问我家现时是否仍然拥有这块地的所有权,如果被征用了应该赔偿多少(这块地处于市区商业地段),这块地能否办理新的土地证(原土地证是1949年之前的)和建房许可证。多谢!很需要你的帮助,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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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8-14 13:51:49
    答:对于土地证遗失的情况,可以依法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土地证遗失并不意味着该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属于其原来的主人。具体手续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因此征地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由当地政府部门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