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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领导能否私自承包集体荒山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12-19
请问农村村主任是否有权利把集体的荒山承包给他人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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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12-21 10:42:30
    二.村领导能否私自承包集体荒山:请问农村村主任是否有权利把集体的荒山承包给他人做其他用途?
    回复答:从两个方面来说:农村村主任如果是他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把集体的荒山承包给他人做其他用途,这很显然是违法承包的,村主任个人没有这个权利。如果合理利用荒山开发的用途,第三人要承包经营村里的荒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报乡、镇、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手续签定承包经营权合同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村里的荒山承包给他人做其他用途,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