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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如何执行?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6-25
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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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6-25 19:33:58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根据《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宅基地登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